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
(一) 在本市注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屬于高精尖產業、 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等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三)具有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和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五)參照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建立符合本單位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六)持續開展創新活動, 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
(七)持續開展知識產權工作, 具有或具有發明專利申請;
(八)持續推動知識產權運用, 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40%, 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轉讓、 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萬元;
(九)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 一)已被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在京中夾企業、 總部企業、 集團企業、 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的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等除外;
(二)具有較強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
(三)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專門部門和不少于3名(含)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四)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 或制定并執行高于知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
(五)持續加強創新活動, 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營業務或科研領域擁有核心專利, 近三年專利申請整體持續增長, 其中申請發明專利比例不低于30%;
(七)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知識產權投入整體持續增長, 滿足知識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實施的需要;
(八)積極推進知識產權運用, 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60%, 知識產權產品及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 高等學校、 科研組織知識產權轉讓、 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0萬元;
(九)實施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積極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權益, 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近五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一) 申報材料不實, 經市知識產權局查證屬實的;
(二)申請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近三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申請知識產權示范單位, 近五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 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具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等其他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