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科技企業加速器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辦法》(內科成字〔2022〕21號)規定條件。申報自治區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同時需具有1年(含)以上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加速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加速器在自治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3.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備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加速器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4.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產業發展平臺、技術服務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5.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并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不低于70%,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6.具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比例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7.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8.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0%以上。
9.與孵化器有對接機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30%。
10.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條 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加速器場地內,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科技含量高、產業化程度強、市場前景好。
2.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引進外地的優勢企業,并在加速器內注冊、繳稅。
3.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以上。
4.加速期一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