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眾創空間
申請備案自治區眾創空間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內科成字〔2022〕13號)規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自治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運營管理機構需在自治區內注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
3.固定的孵化場所以及免費或低成本的辦公條件。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5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綜合性眾創空間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項目路演區、項目洽談室、會議室、專業設備區、休閑活動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4.具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和企業。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8家。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獲得融資。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5.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擁有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6.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制度等。
7.具有一定的投融資服務功能,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設立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創投機構等建立密切聯系,并協助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獲得融資。
8.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每年獲得知識產權不少于3項(以獲得專利、軟件著作權、商標等證書為準)。
第十條 申請自治區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化眾創空間重點由自治區內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牽頭建設。運營機構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托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
2.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能夠緊密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
3.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不少于25個創業工位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并提供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專業化眾創空間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4.具有開放式的互聯網線上平臺,集成或整合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創新資源、產業資源以及外部的創新創業等線下資源,實現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有活躍的創新和創業群體,特別是已有專業化的創客及創業團隊積極參與,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8家;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6.具有專職服務人員、創新導師、創業導師服務能力。由專業人士提供技術創新輔導、創業輔導、創業培訓。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擁有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7.具有創業投資基金或創新基金,或與天使投資、創投機構等合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創業領域投融資服務,技術創新金融支持服務。每年有不低于2家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獲得融資。
8.專業化眾創空間與建設主體之間具有良性互動機制,服務于建設主體轉型升級和新業務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并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續運營機制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