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科技企業孵化器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辦法》(內科成字〔2022〕21號)規定條件。申報自治區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同時需具有1年(含)以上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六條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綜合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自治區實際注冊并運營時間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且在同一縣域內,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備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器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運營機構總人數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0家以上。
第七條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專業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須達到第六條前5項條件。
2.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3.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4.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含)以上。
5.能夠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可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