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成電路專項扶持計劃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項目實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
2.申報主體不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沒有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3.申報項目符合深圳市進一步推動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行動計劃布局和專項申報指南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我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備案或核準,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4.申報單位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
5.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條件保障。
6.申報單位提交的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應確保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7.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專項申報條件。
1.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項目。
(1)申報企業為集成電路設計、制造或封測企業。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是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3)集成電路制造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是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二是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4)集成電路封測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是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二是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5)申報企業營業收入在2020年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
(6)申報企業注冊成立已滿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2.支持布局前沿基礎研究項目。
(1)申報單位已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轉型升級項目且該項目未獲得過市級財政資助。
(2)國家資金已經撥付到賬。
(3)國家資金于2018年6月21日后撥付。
(4)項目仍在執行期內。
(5)申報單位注冊成立已滿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3.加強對設計企業購買設計工具支持項目。
(1)申報單位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義與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項目專項申報條件一致。
(3)申報企業注冊成立已滿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4.鼓勵芯片應用推廣項目。
(1)申報企業為集成電路設計、制造或封測企業。
(2)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和封測企業定義與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項目專項申報條件一致。
(3)申報企業注冊成立已滿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