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
一、申請自主合作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申請單位的合作單位應當至少包括一家中國企業;
(三)申請單位與合作單位應當簽署合作協議或意向書,明確各有關方在合作研發中的貢獻和分工,包括技術、人力、設備、資金等事項;
(四)合作研發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國企業所有;
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海外院校設立聯合實驗室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限制。
二、申請活動交流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并且是交流活動的主辦方或者承辦方;
(二)在本市舉辦的交流活動預算按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5〕371號)編制和執行。
舉辦國際會議的,會議應當在本市舉辦,按程序通過市外事部門或者主辦方外事主管部門完成報批、備案手續,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其中外賓人數30人以上;
承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深圳或國外舉辦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會、科技合作項目對接會的,應當獲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或者批復。
三、申請人員交流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應邀外國專家學者應當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同等于國內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職稱;
(三)外國專家學者為申請單位非兼職或者全職人員;
外國專家學者來深交流相關費用已在國家、省和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復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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