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貸獎”支持資金
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產業研發、生產、服務、管理的企業;
(二)實際納稅地點在北京市內;
(三)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
(四)非上市文化企業;
(五)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銀行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注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北京設立并能獨立開展業務(含獨立在北京注冊經營的分支機構),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
(二)為注冊在北京市的文化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三)金融機構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文化企業賬戶;
(四)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創業投資機構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并正常開展業務;
(三)以受托管理資金進行投資,且受托管理資金實繳規模1億元以上,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四)投資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所投資文化企業賬戶,且所投資文化企業完成了工商變更;
(五)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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