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區產學研協同創新資助
項目申請條件
(1)申請資助的單位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的企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導向。
(2)申請第(一)款資助的單位還需同時滿足:
1.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就申請項目展開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合同) ,合作協議的內容需包括項目開發的具體內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學術指標、經濟指標)和項目實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經費,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開發、聯合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讓等;
2.申請項目的主要成果產業化必須在坪山區內落地實施;
3.與申請單位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技術專家參與合作項目的技術研發工作;專家必須有能力主持項目研發活動的開展,并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技術優勢;
4.申請項目的合作協議需在截止2020年、2019年、2018年內簽訂,合作項目經費支付行為發生在簽訂協議之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產學研合作通過評審項目的確定標準:及格項目(總得分在60分及以上)得分取平均分為通過評審的標準分,超過該標準分(不包括標準分)為通過評審;若僅有一個項目參與評審的,該項目專家打分需達到70分為通過評審。產學研合作通過評審項目限額的確定:參評項目2個及以上的,可通過評審項目數量不超過參與評審項目數的30% (計算方式為:參評項目數乘0.3,結果四舍五入確定產學研合作獲批項目的封頂數)。
(3)申請第(二)款資助的單位還需同時滿足:
1.服務提供方需為區級及以上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及坪山區高等院校或國家級科研機構建設的部分平臺,具體包括: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獲得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創新平臺新建資助的區級創新平臺、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及坪山區高等院校或國家級科研機構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參與區級創新平臺、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評審且評審得分超過該分類項下標準分(評審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全部項目的平均分)的平臺。
2.服務采購方與服務提供方無投資關系。
(4)第(一)款資助和第(二)款資助不得重復申請。
(5)申請第(三)款資助的單位還需同時滿足:
1.從事技術型和產業型科研活動,人文社科類不在若干措施資助范圍內;
2.正常開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室)內正在從事科研活動的常駐工作人員至少5名及以上,進行中的科研課題5個及以上或課題的資金總額500萬元以上,有詳細的科研計劃;
3.獲得深圳市科協批準建立工作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