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貸獎
(一)文化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即2021年8月31日前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產業研發、生產、服務、管理的企業;
2.實際納稅地點在北京市內;
3.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
4.非上市文化企業;
5.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二)銀行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在北京市注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北京設立并能獨立開展業務(含獨立在北京注冊經營的分支機構),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即2020年8月31日前注冊);
2.為注冊在北京市的文化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3.金融機構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文化企業賬戶;
4.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即2020年8月31日前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2.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并正常開展業務;
3.以受托管理資金進行投資,且受托管理資金實繳規模1億元以上,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4.投資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所投資文化企業賬戶,且所投資文化企業完成了工商變更;
5.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四)申報企業存在以下情況不予支持:
1.當年獲得其他同類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
2.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高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3.被列入北京市相關部門法人黑名單或失信機構黑名單的;
4.未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
5.已獲得“投貸獎”同類支持資金三年及以上的;
6.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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