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遞補支持”專題
(一)項目牽頭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醫療機構,或在我市視同法人單位統計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視同法人單位統計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應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具有獨立經營場所,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一年(含)以上,且在廣州地區“納統”。
(二)申報單位應具有組織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基本條件,不存在注銷、遷出、歇業、吊銷、破產等情況。
(三)申報單位在2022年度作為項目第一申報單位申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進入最后一輪答辯環節,但受國家財政預算投入等原因未獲立項。
(四)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第1名)應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時該申報單位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在研和當年新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只能依托同一個單位;項目負責人除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外,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指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申報單位、合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未在科技違規、科研失信等信用懲戒期內。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行賄犯罪記錄。
(六)項目不存在多頭申報、重復申報。符合財政和科技等部門的查重規定。
(七)企業申報項目必須有自籌經費投入,應配套能支持任務指標的自籌經費(各級財政資助經費不列入自籌經費)。
(八)鼓勵聯合國際和港澳臺優勢科研力量組織聯合攻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