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低碳發展項目獎勵
(一)申報條件
1.項目申報投資和建設主體應為本市注冊的制造業企業,且為獨立法人單位;
2.項目建設地在本市,符合本市產業政策要求,手續齊全,未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
3.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超過200萬元(含);
4.若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00萬元(含),已納入本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5.項目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后,且截至申報之日已完工,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6.項目實施的主要目的應為實現申報單位生產過程節能、節水、降碳、清潔生產等綠色低碳效果,且須滿足相應項目實施效果要求。環保和節水設施“三同時”項目、超標排放治理、污染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安裝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實施的項目不納入支持范圍。
(二)項目實施效果要求
1.專項提升類項目
對企業實施以下任一類別的項目給予支持:
(1)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類項目;
(2)空氣重污染應急減排績效級別提升項目,項目實施后績效級別應提升至少一級;
(3)污水循環利用項目,包括企業內部污水資源化利用和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項目;
(4)生產設備電氣化等化石燃料替代項目;
(5)以制造業領域為應用場景的氫能利用綜合示范項目;
(6)使用通用型高效節能設備項目,包括安裝使用符合新修訂《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2020)中1級、2級能效標準的高效節能變壓器,以及采用2級能效及以上的高效節能電機;
(7)建設光伏、光熱、風電、地源熱泵、污水源或再生水源熱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以及多能互補的綜合能源智能管理項目;
(8)工業互聯網+綠色制造項目,包括建設能源資源信息化管理系統、地下管網漏水檢測系統、污染物排放智能管理系統等;
(9)碳捕獲、利用與封存項目。
2.績效提升類項目
同等條件對在下,項目實施前后對比達到以下任一績效指標要求的項目給予支持:
(1)單項大氣污染物、水體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產生或排放量削減比例達到5%(按項目實施涉及的生產線、生產環節或工序計),或年減少各類大氣污染物、水體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產生或排放總量達到20噸;
(2)單位產品能耗或水耗下降率達到5%,或單位產品能耗或水耗達到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先進值;
(3)年節能量達到200噸標準煤;
(4)年節水或減少新鮮水使用量達到500立方米;
(5)有毒有害物質(原料)使用或排放量削減比例達到5%(按項目實施涉及的生產線、生產環節或工序計);
(6)各類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下同)產生或排放量削減比例達到5%(按項目實施涉及的生產線、生產環節或工序計),或年減少各類溫室氣體產生或排放總量達到300噸二氧化碳當量。
3.新建制造業項目可申報專項提升類項目中第(5)-(9)類;其他專項提升類項目類別和績效提升類只支持技術改造項目。
(一)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應為我市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63至65大類)的獨立法人;
項目建設地在本市,符合本市產業政策要求,改造數據中心的項目備案、節能審查等手續齊全,未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超過500萬元(含),并已在本市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納統;
項目應于2020年1月1日以后開工,于2022年1月1日后竣工,且截至申報之日已完工,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項目應為旨在促進節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算力提升而實施的數據中心改造項目;項目實施后,數據中心節能低碳水平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實際運行PUE不超過1.3,并接入北京節能監測服務平臺;
6.申報主體名稱與數據中心合規手續所有者名稱應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說明。
(二)項目實施效果要求
對申報主體實施以下任一類別并達到相應績效目標的項目給予支持:
通過使用新節能技術和產品,優化服務器等核心設備或機房、機架、供電、冷卻等環境系統,顯著提升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
通過升級改造,項目的算力服務能力顯著提升,由機架、帶寬出租等傳統業務轉型為提供人工智能計算、邊緣計算等先進計算業務;
采用余熱回收利用、冷熱聯供等技術,或與第三方專業供熱公司開展合作,實現余熱利用;
建設分布式光伏設施、形成光伏一體化應用,或采取氫能等清潔能源或新技術,降低項目碳排放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