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程技術中心
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應具備粵發改規〔2022〕4號文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明確的范圍,優先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等領域。
(二)項目建設應有明確可行的發展思路、研發任務和建設目標;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管理和運行機制規范;項目要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工程或新購置設備);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應在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
(四)研發設備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萬元,設計類企業不少于1000萬元,制造類企業不少于2000萬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應相對獨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業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可適當放寬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主持(參與)過行業標準制定。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