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1.申報省級認定(備案)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管理。申報省級孵化器的,其運營管理機構應注冊滿2年,申報備案省級眾創空間的,其運營管理機構應注冊滿1年,且均應報送至少1年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
2.具體申報條件和認定(備案)標準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3.此次申報采取網上申報方式進行。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應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河北省內注冊,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主營業務與孵化器運營管理一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75%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或線下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財務法律、資源鏈接等各類科技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8.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8家以上。
第六條 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五條前6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