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1.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來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四條)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并按時報送數據。 (來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