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
(二)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
(三)企業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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