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瞪羚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瞪羚企業(以下簡稱瞪羚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注冊登記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科技企業,企業最近一年度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不高于4億元。
(二)增長率指標(滿足其中之一):
1.最近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
2.最近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
3.最近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10%以上。
(三)創新能力指標(同時滿足):
1. 研發經費投入強度:最近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近三個會計年度平均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別不低于5%、4%、3%。
2. 知識產權: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1項(含)以上,或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1項(含)以上,或近三年獲得實用新型、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或專有權總數在6項(含)以上。上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科技創新平臺:擁有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
4. 科技人員: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5. 研發制度: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制度完善,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
第五條企業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