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在江西省內注冊成立并實際運營的創業服務機構,可按照孵化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省級以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可以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已經是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不建議申報眾創空間省級備案。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江西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統計平臺上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如孵化場地為租賃的,則須滿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報年度開始計算);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8%,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七條 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六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化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8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3.在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6個月。
4.在孵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3.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