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的相關規定,項目申請單位應為注冊登記、稅務征管關系均在本市范圍內的企業;
(三)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擬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須先申報并經評價成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有效期內的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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