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一、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單位應是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運營單位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自申報年度開始計算),且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滿1年(以首個團隊或項目入駐時間計算);
(二)孵化器具備明確服務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企業的退出機制等,與服務主體之間具有良性互動機制,并按要求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三)孵化場地集中,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其中用于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如孵化場地為租賃使用,則須滿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報年度開始計算);
(四)運營單位應為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五)孵化器擁有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專業團隊,專業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服務人員和1名市級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創業導師;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不含商標)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不含商標)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二、認定綜合類市級孵化器應同時滿足:
(一)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三)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三、認定專業類市級孵化器應同時滿足:
(一)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二)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四)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不少于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