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創新型中小企業
(一)申報企業應在浙江省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二)申報企業應滿足《梯度培育暫行辦法》和《梯度培育實施細則》規定所申報類型的各項條件和標準;
(三)申報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已認定為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不再推薦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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