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
一、指標要求
1.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10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為根據企業規模和參考行業系數計算后的值;
2.企業上一年度擁有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和研發軟件購置費不低于1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600萬元);
3.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人員不低于60人;
4.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6件(醫藥制造業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等不少于6件);
5.具有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鼓勵支持國家或本市批準的重點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二、基本條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冊的企業;在本行業處于領軍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
2.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能持續支撐企業技術創新;能創造運用知識產權,積極布局國際專利,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國際化的開放式創新體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3.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4.有較高且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聚焦國家和市場重大需求領域,在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技術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5.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在本行業發揮技術引領和促進作用,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
6.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