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評估認定
一、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含有下列內容的軟件產品: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的內容的。
二、軟件產品生產
軟件產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軟件產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產的軟件。
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標明該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軟件著作權人、軟件生產單位(進口單位)和單位地址。
提供給用戶的軟件產品(包括進口的和在國內生產的國外軟件產品),應當配有完備的中文產品說明、使用手冊等用戶文檔,并在產品上或者說明文件等書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內容和方式。
三、軟件產品文檔
軟件產品的開發文檔內容和格式應符合 GB/T 8567。
軟件產品的產品說明及其他用戶文檔應符合 GB/T 25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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