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為推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集聚發展、促進創新就業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該辦法明確了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則,規定了資金的扶持對象、適用范圍、扶持方式以及受理與審核程序等內容。通過這一管理辦法,前海合作區旨在構建一個高效、透明的資金支持體系,以吸引和培育更多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推動區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產業集聚發展、促進創新創業,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前海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產業資金)是指為支持前海產業發展,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產業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前海合作區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公共服務、現代海洋等產業領域,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深度融合。
第四條產業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引導、預算控制、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發揮產業引領集聚效應。
第二章 資金對象及方式
第五條產業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滿足前海產業資金支持政策規定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等。
第六條前海管理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可下設若干產業專項資金:
(一)行業專項,圍繞前海重點產業的發展,促進行業生產要素流通、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二)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專項,設立前海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前海產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社會發展等領域;
(三)深港合作專項,支持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及國際企業和個人創新創業、重大合作項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廣活動;
(四)人才發展專項,支持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服務以及人才載體建設、人才創新發展;
(五)根據前海產業發展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項。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產業專項資金的數量和規模,不得因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產業專項資金。各產業專項資金支持的行業或領域應避免交叉,同一性質的產業專項資金應集中歸口管理。對單個支持對象的最高支持金額實施限制,同一支持對象原則上不能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支持。
第八條 產業專項資金設立時,應明確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分配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九條 產業專項資金的存續、調整、撤銷應實行動態管理。產業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廢止的,不再安排資金預算并做好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對于政策到期后,因兌現有效期內政策仍需安排預算資金的,應做好銜接工作。
第十條 產業資金原則上以事后資助為主、事前資助為輔。采用事前資助的,應當與支持對象簽訂支持協議。
產業資金采用財政資助、補貼、貸款貼息、以獎代補和參股投資基金等多元化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受理與審核
第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應按照產業專項資金政策規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產業資金項目分為核準類和評審類。
核準類項目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前置的資格認定程序已經完成;(二)項目支持的標準或比例明確、依據明確且可量化;(三)支持額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權。
不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為評審類項目。
第十三條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產業專項資金政策規定,審核項目申報,可視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審核。
第十四條 經前海管理局審核通過的支持項目,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確因保密需求無法公開的,按照國家保密制度辦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實名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前海管理局對產業資金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申報單位須按要求接受監管。需要驗收的事前資助項目,前海管理局按照支持協議,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四章 預算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結合年度財力情況,提出產業資金年度總限額和各產業專項資金分項限額,產業資金實行零基預算,不與往年支出規模掛鉤。前海管理局根據項目儲備情況、成熟度和輕重緩急,按零基預算要求科學編制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產業資金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前海管理局應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及時清理不適應當前形勢變化、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產業政策。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的,按照前海管理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如通過審核的產業資金超過當年產業資金的預算總額,原則上通過預算調整或按適當比例對所有通過審核的產業資金進行同比例調整等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產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對于兌現上一年產業政策的產業資金,如無客觀因素影響,原則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兌現。
第十九條 產業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產業資金績效目標,作為產業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及時開展產業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新設立的產業專項資金應進行事前評價,延續性的產業專項資金應開展實施后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應規范產業資金全過程管理,對政策制定,項目申報、審核、驗收,資金分配使用及績效管理等實施跟蹤監督,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機關、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前海管理局、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機關、社會的監督。在申報、執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拒絕配合產業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或者違反書面承諾的,由前海管理局依法開展資金追回并納入信用管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和經費評審、評估、審計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取消其在前海管理局的服務資格,列入前海不誠信主體名單。造成前海產業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前海管理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前海產業資金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如與國家和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上級文件發生沖突,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