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開展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繼續貫徹落實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持續推進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2024年12月21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印發了《關于開展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安部批準同意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廣東省實施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其中6項適用于廣東自貿試驗區,10項適用于全省,涉及外國人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永久居留簽證等方面。為貫徹落實該政策措施,2017年4月,原廣東省外國專家局制定了《廣東省外國專家局關于開展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粵外專規〔2017〕1號),自2017年5月19日起開展廣東省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有效期5年。2022年5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繼續開展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3號),繼續沿用粵外專規〔2017〕1號文,有效期2年。
2017年10月,公安部批準將適用于廣東自貿試驗區的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復制推廣至珠三角自主創新示范區9市和揭陽中德金屬生態城實施。為確保政策順利落地實施,2018年9月,省公安廳、人社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復制推廣實施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8〕160號),明確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有關確認函、推薦函和證明函的辦理規定。根據機構改革有關職能調整要求,此項工作自2019年9月起通過省科技廳“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全程在線辦理。
2020年1月,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將“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職能下放至地級以上市科技部門。2023年,省政府同意將“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中新廣州知識城管委會實施。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公安部<關于實施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及創新驅動發展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6〕22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公安部<關于對申請永久居留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6〕352號)
《省公安廳 省外專局 省自貿辦關于外籍高層次人才、外籍創新創業人員、境外高校外籍學生等辦理外國人簽證證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公通字〔2016〕214號)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復制推廣實施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8〕16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00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做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粵科函智字〔2023〕367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認定條件和范圍。說明了符合認定的條件和范圍,即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公安部<關于對申請永久居留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6〕352號)附件《廣東省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所列條件,來廣東工作或創業的外籍人才和港澳臺人才。
(二)明確認定機關。根據省級權責事項的下放,明確廣東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的認定機關為各地級以上市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中新廣州知識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等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三)明確認定程序及時限。一是說明認定工作系統是“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實現全流程網辦,無需提交紙質材料核驗。二是說明認定工作的各環節和要求,包括從用人單位注冊賬號、提出申請到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受理、認定、永久居留推薦的全過程。
(四)明確認定所需材料。具體包括認定登記表、申請人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來粵工作或創業證明材料、證明符合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認定要求的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英文證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除外)。
(五)強化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認定機關加強領導,注重宣傳,認真辦理,強化政策統籌協調。二是明確省科技廳將加強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三是規定申請人及申請單位需對申請材料負責,杜絕弄虛作假。
(六)明確文件實施期限。明確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七)規范表單樣式。規范廣東省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登記表、確認函和廣東省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在華永久居留推薦函樣式。
(八)完善辦理服務指南。辦理服務指南共包括辦理對象、辦理依據、辦理機關、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程序及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認定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和投訴途徑共11個部分,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做了詳細規定。
四、主要特點
(一)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繼續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公安部<關于對申請永久居留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6〕352號)附件《廣東省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沿用原有的人才認定標準,明確現行認定受理機關、申辦系統和流程,補充永久居留推薦程序,推動繼續貫徹落實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
(二)加強政策的銜接性。一是根據《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復制推廣實施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8〕160號),在認定程序中補充完善永久居留推薦工作環節。二是根據省政府關于將廣東省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認定職能下放給各地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中新廣州知識城等實施的要求,結合系統遷移,更新并完善認定機關和程序。
(三)提高政策的實效性。結合工作實際,統一規范廣東省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確認函、廣東省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在華永久居留推薦函的樣式,明確確認函、推薦函有效期為自審批之日起至聘用合同到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