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泰州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8年9月19日由《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8〕143號)發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泰政規〔2023〕3號)第一次修正
為建設金融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改革創新試驗區,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促進優質金融資源集聚,推動金融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構建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促進金融業與產業轉型升級協同發展
(一)通過招引、培育、新設各類金融機構,豐富地方金融業態,推動金融機構轉型,致力建成主體豐富、功能完善、競爭有序、運行高效的金融組織體系。
(二)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完善金融產品體系,建立通暢的產融聯動機制,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促進融資便利化,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
(三)規范金融市場準入,把好風險防控關口,完善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機制,保障金融市場風險可控、運行穩健。
(四)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市場主體的作用,以金融服務區為重點,優化金融政策環境,為金融機構和人才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打造金融業發展新高地。
(五)各市(區)、醫藥高新區要建立健全與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和相應扶持金融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為金融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
二、致力發展法人金融企業,不斷提升金融業發展水平
(六)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增強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企業總部(不含財務公司),實繳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在2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的,給予1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在5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億元。
(七)積極發展金融中介服務企業,不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功能。
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領域評估、評級、征信、信息、培訓等中介服務法人企業,實繳資本3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3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3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八)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注冊設立的財務公司,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2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2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5億元以上(含)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九)引進和培育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拓展實體經濟融資渠道。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自注冊之日起,為本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額度累計達到其實繳資本50%,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3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0.5%給予獎勵;實繳資本3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上述獎勵資金按照兩個時段分期支付。完成注冊且實繳資本到位的,當年度支付30%;業務規模達到上述要求,當年度再支付70%。期間實現增資的,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補足獎勵。
(十)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1.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2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2.5%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2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2. 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業務經營區域僅限單一省份的,參照上述全國性公司標準的50%執行,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十一)發展第三方支付產業,整合資金流與信息流,提供產業鏈增值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法人企業,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落戶獎勵。
1.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服務,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3億元以下的,按實繳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3億元以上(含)的,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2.在省內開展支付服務,實繳資本1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獎勵標準的50%執行。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支持金融企業細分機構落戶布局,鼓勵精細化發展
(十二)經國家或省級職能部門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專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1.對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總行的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上述銀行專營機構的一級分中心以及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總行的專營機構,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專營機構一級分中心,或其他金融企業專營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對經總行批準,由省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在本市設立首家具有創新資源的特定專營機構或首批設立的特定專營機構業務規模在全省領先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三)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實繳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至3億元的,按照實繳資本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3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4%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其當年為企業提供融資總額(不含同業拆借),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按照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再給予補貼。
(十四)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繳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2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資本的3%給予獎勵;實繳資本2億元以上(含)的,按照實繳資本的4%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十五)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繳資本2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含)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六)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繳資本2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的,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七)對創新型金融機構,根據其實繳資本、業務規模及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金融、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給予2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具體獎勵額度按照專項單獨評議結果確定。
上述機構包括圍繞數字金融設立的創新實驗室、創新研究院、新金融眾創空間及隸屬于大型金融機構總部且獨立運作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和經國家職能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新性網絡金融機構、電商機構、互聯網中心等。
(十八)對經省職能部門批準新設的互聯網科技小貸公司,按照實繳資本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十九)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包括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2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最高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2.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資本規模(不含市、市(區)兩級財政或國有平臺出資部分),給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獎勵: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含)2億元以下的天使基金,按其實繳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實繳資本2億元以上(含)的產業投資基金,按其實繳資本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3.新注冊后增資且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按增資實繳資本部分補足獎勵差額;
4.國家級基金和超大規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協商確定。
(二十)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的總部在省外的銀行(不含農商行和村鎮銀行,下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省外其他金融企業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總部在省內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屬于省內首家或業務規模位居全省前列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省內其他金融企業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十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的外資、臺資、港資銀行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加快金融服務區建設發展,打造金融業集聚發展新高地
(二十二)金融企業在金融服務區購置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金控集團”)持有的營業辦公用房自用,一次性購買1000平米以下的,按經市物價、住建部門認定的房屋銷售市場指導價(以下簡稱“銷售指導價”),下浮10%銷售;一次性購買1000平米以上(含)5000平米以下的,按銷售指導價下浮15%銷售;一次性購買5000平米以上(含)10000平米以下的,按銷售指導價下浮20%銷售;一次性購買10000平米以上(含)的,按銷售指導價下浮25%銷售。單個企業最高下浮優惠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十三)金融企業在金融服務區租賃市金控集團持有的營業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經物價部門認定的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以下簡稱“租金指導價”),前三年每年給予50%的租金補貼,后兩年每年給予25%的租金補貼。一次性租賃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以上的,5年內每年最高給予實際租金50%的補助,5年累計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二十四)金融企業在金融服務區購置(租賃)民營企業持有的營業辦公用房自用,購置(租賃)價格高于銷售(租金)指導價的,以指導價為基準,參照市金控集團的標準進行補貼;購置(租賃)價格低于指導價的,以實際銷售(租賃)價格為基準,參照二十二、二十三條的標準進行補貼。
(二十五)金融企業以產權置換方式在金融服務區購置市金控集團持有的營業辦公用房自用,由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統一作出的評估價為基準,進行等值置換,等值置換部分不享受優惠扶持政策,超出面積部分按照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二十六)對新招引法人金融企業成功落戶金融服務區的單位或個人,按實繳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稅前)。成功招引重大金融機構實行“一事一議”獎勵。
五、其他說明事項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下列用語的含義:
1.金融企業,是指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及區域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其他金融企業持牌專營機構)、金融中介服務企業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2.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泰州市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3.金融中介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行業執業資質的金融法律服務、金融會計服務、企業與個人征信服務、金融信息與數據服務、金融培訓與認證、高端人才經紀中經認定的行業企業。資產評估企業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產評估資質。信用評級(含征信服務)企業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職能部門批準或備案的資質;
4.非金融支付服務法人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的非金融企業;
5.金融機構專營機構,是指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或省級分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級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機構。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
6.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一級分行(分公司)。
(三十)金融企業購置、租賃營業辦公用房享受資金補貼的,5年內不得轉售、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金融企業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租售補貼的,應當承諾10年內不遷離本市;提前遷離的,按照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
(三十一)本政策措施所稱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不包括本市現有法人金融機構及省內農商行。其對本市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根據具體情況,實行“一事一議”。
對本市金融改革發展需要重點引進或重點扶持的金融機構,以及具有重大影響力和貢獻度的金融業務、金融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三十二)本政策措施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除金融服務區集聚政策外,其他獎補資金,涉及區(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醫藥高新區)的,由市、區按財力分享比例共同負擔;涉及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的,分別由三市地方財政負擔。市財政應會同市金融辦制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管理。
(三十三)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