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泰州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泰州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8年1月24日由《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8〕9號)發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泰政規〔2023〕3號)第一次修正。
為加大激勵、促進企業上市(掛牌)力度,加快實施百企上市(掛牌)行動計劃(2018—2022年),打造資本市場“泰州板塊”,扎實推進我市金融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業股改上市(掛牌)
1.優先推薦市級產業基金參與企業股改,幫助企業提高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能力。
二、加大對上市(掛牌)企業的扶持力度
2.擬在境內上市的市區企業,獲中國證監會受理材料的,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后,市級財政一次性再獎勵150萬元。
3.對成功在境內借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入本市區的企業,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4.對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市區企業,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5.市區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80萬元。
6.市區企業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價值板掛牌的,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3萬元,當年市級財政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7.市區企業在境內外成功上市首發融資,且募集資金75%以上投入本地項目建設或并購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按其融資額的0.2%,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50萬元;市區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并首次融資,且募集資金75%以上投入本地項目建設或并購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按其融資額的0.2%,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
靖江、泰興、興化三市的企業,在境內外成功上市首發融資,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不超過屬地市政府獎勵標準30%的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在“新三板”成功掛牌并首次融資,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不超過屬地市政府獎勵標準20%的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30萬元。
8.市區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通過定向增發、配股等實現再融資,且募集資金75%以上投入本地項目建設或并購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按其融資額的0.2%,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當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域外上市企業來本市發展
9.域外上市企業將總部遷入本市區并在市區注冊和納稅的,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四、切實保障上市(掛牌)企業加快發展
10.優先保障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用地。在土地年度計劃分配時,充分考慮市區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所投資項目對土地的實際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對市區擬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和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產業項目用地,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不改變現有工業用地用途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對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及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的,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差額。
11.鼓勵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引進人才。對市區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引進的熟悉資本市場、精通證券及法律業務的高層次人才,在子女就學、住房補助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印發關于打造最優人才發展生態環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7)144號)執行。
五、附則
1.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結合本政策措施,制定具體申報細則。
2.本政策措施實行同一事項“就高不重復”獎勵原則。
3.上市(掛牌)企業享受本政策措施后,有股份減持等操作的,應當在本市區進行。
4.企業上市(掛牌)后5年內將注冊地遷出本市區的,享受本政策措施的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5.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區施行。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應當根據本政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政策措施。市區2017年度獎勵仍按原政策執行。
6.之前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