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為規范全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發展綠色新質生產力,全力推動全市工業領域綠色化發展,有效支撐我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近日,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印發了《珠海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更好理解和實施《實施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2024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對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進行系統部署。《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要求,要積極推行綠色制造,完善綠色制造體系。《“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明確,要完善綠色制造支撐體系,強化綠色制造標桿引領。《關于加快推動制造業綠色化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辦法,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通過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到2030年,各級綠色工廠產值占制造業總產值比重超過40%。
2024年,國家和省已分別制定了《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為有效銜接國家、省綠色工廠培育機制,完善我市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我局充分結合國家、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參考兄弟地市做法,制定了本《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出臺,將為我市市級綠色工廠培育體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加快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推動我市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31條,主要為總則、培育要求、創建程序、動態管理、配套機制、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6條。明確起草的目的、適用范圍、梯度培育的定義和內涵、工作原則、工作分工及管理平臺。
第二章培育要求,共5條。明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的情形。
第三章創建程序,共6條。明確了評價報告編制的方式和要求,市級綠色工廠名單產生方式及管理要求。
第四章動態管理,共8條。明確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要求和移出名單的情形、第三方機構工作要求以及接受社會監督處理程序。
第五章配套機制,共4條。明確對綠色制造單位的激勵和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則,共2條。明確《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三、參與梯度培育的基本條件
參與梯度培育的培育對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且不能出現“一票”否決項。
一是應當符合的條件。綠色工廠培育對象的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要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的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積極創建綠色工廠;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二是“一票”否決項。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參與梯度培育的具體流程
企業、園區申報具體流程如下:
(一)自評價或第三方評價。企業、園區按照《珠海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標準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逐級提交。
(二)區級初審推薦。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園區在“管理平臺”上提交的申報材料,出具推薦函,于每年5月20日前將本區綠色制造推薦名單通過“管理平臺”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級認定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名單組織專家評審,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擇優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