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4年9月26日印發,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弘揚科學家精神,涵養優良學風,營造創新氛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出“嚴肅整治學術不端行為”重要改革舉措;與此同時,國家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范,從2020年科技部19號令的出臺,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到2022年《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發布,再到2023年《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的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手段日趨完善。
廣東作為國家科研誠信建設試點省,在科研誠信管理方面努力探索和實踐,在制度建設上緊跟國家步伐,2020年12月22日印發的《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目前有效期已屆滿。鑒于《試行辦法》已不能契合國家新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部分條款內容無法適用,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辦法》,為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提供支撐,以進一步營造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
2.科技部等22部門關于《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
3.《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
4.《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5.《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6.《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7.《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始終保持“嚴”的總基調,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同時堅持重在教育引導的初衷,鼓勵科研人員主動糾錯,設總則、失信界定、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管理機制、附則共六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科研誠信管理的總體要求。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與依據,以及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基本定義及遵循原則等。其中,在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基本定義中,明晰了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主要對象、范圍和內容。
(二)明確了對各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界定的內容。明確了項目單位、項目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四類責任主體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明確了信用評定的結果應用。明確了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的結果應用,針對失信責任主體將視情節輕重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同時,明確了失信記錄信息、處理期限計算及動態管理、協同共治等要求。
(四)明確了科研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基于科研誠信閉環管理的實踐總結,提出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同時,對信用修復程序進行了細化。
(五)明確了科研誠信管理的預防監督。明確了強化科研誠信監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誠信承諾、誠信審核、容錯糾錯、輿論監督等多項管理機制。
(六)明確了其他事項。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時間。
四、《辦法》主要特點
總體來看,《辦法》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吸收最新政策,落實管理要求。《辦法》消化吸收了國家和我省有關科研誠信和項目管理等最新文件精神。一是在《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職責分工,強調項目單位是科研誠信管理第一責任主體,明確其對科研誠信建設以及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等職責。二是在界定失信行為方面,貫徹吸納上位政策文件中關于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及失信認定的內容,凝練細化形成《辦法》第六至九條所列的失信認定情形,做到有規可循,防止失信行為認定隨意泛化、擴大化。三是在失信懲戒方面,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上位政策文件要求,形成第十一條中的十五項處理措施以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從輕從重處理情形,把準失信懲戒尺度,確保懲戒措施不越界。
(二)精準把握邊界,順暢操作流程。《辦法》第二條重新歸納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定義,清晰界定納入本《辦法》管理的科研活動范圍。進一步明確本《辦法》是對項目單位、項目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進行科研誠信管理,并給出四類責任主體的定義。由于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某種失信行為精準界定為一般失信還是嚴重失信,因此《辦法》不再對失信行為進行分類,統一按責任主體類型劃分失信行為,并按嚴重程度明確處理標準,便于后續實際工作中的信用評價和處理。
(三)注重實踐凝練,實現閉環管理。將《試行辦法》三年的實踐成果進行總結提煉,不斷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內容。《辦法》第四章信用修復,在充分吸收了《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信用修復條款進行優化升級,一是明確了所有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的責任主體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二是通過總結三年的實操經驗,優化凝練出信用修復的申請條件及信用修復程序,從而真正意義上實現科研誠信閉環管理。
(四)強化全程監管,落實共享共治。以構建科研誠信承諾、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失信懲戒、科研信用修復等多措并舉的全流程科研誠信制度體系為抓手,著力提高監管力度,有效實現“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科研誠信管理廣東模式。同時,以落實國家匯交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信息為目的,建立健全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為我省科研誠信信息互聯互通及多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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