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
深圳市龍華區為了吸引和培養高層次人才,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了一套全面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通過提供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措施,如獎勵補貼、住房支持、子女教育等,來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落戶龍華,同時為已在龍華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提供持續的職業發展支持。這些措施不僅有助于提升龍華區的人才競爭力,也為人才的個人成長和職業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本文將詳細介紹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的內容和實施效果。
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建設“數字龍華、都市核心”,進一步優化人才引進、培育、激勵機制,推動“人城產”融合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育工作,應聚焦龍華區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突出“產才融合、引育并舉”導向,通過綜合評審制與行業主管部門舉薦制相結合的人才認定方式,建立更具競爭力的人才激勵機制,營造更加開放包容的人才發展環境,集聚一批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高精尖缺人才,實現人才發展與產業升級同頻共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龍華區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區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發展需要,通過評審認定或經行業主管部門舉薦的人才,分為A、B、C三個類別。其中,A類人才應處于本領域、本專業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B類人才應在本領域、本專業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力;C類人才應在本地區本領域、本專業有一定影響力。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區人力資源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人才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二)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三)所從事工作符合龍華區重點產業方向或未來發展需要,與本人專業專長密切相關,且個人技術能力、專業水準、創新創業成就達到較高水平。
(四)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所在企業(機構)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以下所提個人所得稅相同)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會保險不作強制要求。
(五)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身體狀況須符合崗位履職要求,年齡原則上應未滿60周歲。其中A類人才年齡應未滿60周歲,B類人才年齡應未滿50周歲,C類人才年齡應未滿45周歲。特別優秀、貢獻特別巨大或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符合區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專項人才參考條件的,可申請評審認定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核。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并出具推薦意見,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三)實地考察。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區人力資源局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
(四)專家評審。區人力資源局邀請同行專家、兩代表一委員等,以通訊、會議或現場答辯評審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
(五)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評審結果,形成初步入選名單,按規定和程序報批后確定擬認定高層次人才名單。
(六)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認定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條件的,取消認定資格。
(七)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相應層次及類別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并發放“尚賢卡”。
(八)入庫。經認定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管理信息庫,并享受相關配套政策。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全區發展需求,確定擬推薦的高層次人才名單,并將書面推薦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區人力資源局匯總。區人力資源局邀請同行專家、兩代表一委員等,以通訊、會議或現場答辯評審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初步入選名單,報批后按規定和程序進行公示、認定、入庫。
第八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一經認定,任期3年,每12個月為一個任期年度。區高層次人才在任期內或期滿后擔任新職務、取得新業績的,可再次申請認定。再次申請認定的層次,一般應高于原認定層次。
第三章 人才激勵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按照任期年度分3年等額發放獎勵補貼。
(一)龍華區A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240萬元。
(二)龍華區B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90萬元。
(三)龍華區C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60萬元。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獎勵補貼,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可在年度人才考核通過后半年內提出上一年度補貼申請,按以下程序執行,并積極探索試行獎勵補貼“免申即享”模式。
(一)申請。申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核。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并出具推薦意見,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三)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批。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發放獎勵補貼的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發放。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發放。
第四章 人才考核
第十一條 建立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制度。區人力資源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龍華區高層次人才進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
第十二條 根據區高層次人才類型、所屬行業、從事領域等情況,綜合考慮人才在不同行業考核內容的共性和個性,制定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年度考核體系。考核內容包括行業認可程度、創新能力、團隊協作水平、科研成果、產業貢獻、獲獎榮譽、學術影響等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三條 區高層次人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思想作風、生活作風不正,與人才身份不相適應。
(二)業內風評差,曾以不正當行為參與市場競爭。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考核結果,騙取補貼和資助。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考核。
(五)任期內在業務拓展、團隊建設等方面無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業內認可。
(六)企業出現持續性生產經營困難、難以扭轉,且高層次人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七)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被有關部門查處。
(八)考察結果不合格。
(九)其他應認定為考核“不合格”的情況。
第十四條 區高層次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高層次人才提交年度報告。高層次人才定期整理匯總年度工作情況、業績貢獻、創新成就、人才培養成果等內容,形成年度報告,提交所在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自主評價。用人單位按要求自行提前開展高層次人才年度評價,在高層次人才年度報告上填寫所在單位考核(鑒定)意見,并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三)專家考核委員會評審。區人力資源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建專家考核委員會,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實施,評選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員名單。
(四)審核和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備案。區人力資源局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考核結果進行確認和備案,并存入區高層次人才個人檔案;對公示有異議的考核結果進行調查核實,待查實后再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 結合專家考核委員會評審結果,按照不超過本次考核高層次人才總數5%的比例,選取成果績效突出的人才評定為“優秀”。考核結果作為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依據:
(一)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按照相應層級發放獎勵補貼,給予通報表揚,同等條件下優先頒發突出貢獻人才獎。
(二)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按照相應層級發放獎勵補貼。
(三)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高層次人才相關的補貼和服務保障資格,3年以內不再受理其有關區高層次人才的認定申請。
第五章 引才獎勵
第十六條 本章適用于在推動高層次人才(團隊)來龍華區創新創業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各類機構,主要包括: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經營,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二)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經營、業務范圍包括人才引進、人才服務、人才招聘等內容,從事人才委托招聘業務的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
第十七條 鼓勵區內用人單位積極為龍華區引進人才,對自本辦法實施后,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根據類別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引才獎勵。
(一)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計劃”或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的,每引進1個團隊獎勵50萬元。
(二)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或“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珠江計劃”或“廣東省特支計劃”人才,深圳市“鵬城優才卡”尊鵬卡、鉆石卡持卡人,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10萬元。
(三)新引進深圳市“鵬城優才卡”金卡持卡人,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8萬元。
(四)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計劃”或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5萬元。
第十八條 鼓勵龍華區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積極協助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對自本辦法實施后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根據類別給予各社會力量一次性引才獎勵。
(一)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計劃”或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的,每引進1個團隊獎勵40萬元。
(二)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或“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珠江計劃”或“廣東省特支計劃”人才,深圳市“鵬城優才卡”尊鵬卡、鉆石卡持卡人,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8萬元。
(三)新引進深圳市“鵬城優才卡”金卡持卡人,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6萬元。
(四)新引進“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計劃”或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或同等級高層次人才,每引進1人獎勵3萬元。
第十九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龍華區用人單位、社會力量等機構單一年度內累計新引進上述高層次人才(團隊)10名(個)以上,在享受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引才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累計引才獎勵。
第二十條 各機構申請引才獎勵前,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須與區用人單位簽訂連續3年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該用人單位自入職之日起,所在單位已為其在龍華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3個月以上,新引進的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已退休人才參照執行。引才獎勵申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企業(機構)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對象材料進行審核,按程序報批。區科技創新局按職能協助審查高層次人才團隊相關情況。
(三)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發放獎勵的企業(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發放。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辦理資金發放。
第六章 育才獎勵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高層次人才(團隊)在龍華區工作期間新取得以下成果的,給予區用人單位一次性育才獎勵。育才獎勵采取就高獎勵、給予補差的辦法。
(一)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并成功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珠江計劃”或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的,每培育1個給予50萬元育才獎勵。
(二)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并成功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或“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珠江計劃”或“廣東省特支計劃”人才,以新業績、職務達到深圳市“鵬城優才卡”尊鵬卡、鉆石卡人才申領條件,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10萬元育才獎勵。
(三)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以新業績、職務達到深圳市“鵬城優才卡”金卡申領條件,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8萬元育才獎勵。
(四)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并成功入選龍華區A類、B類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專項人才,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5萬元育才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機構)申請育才獎勵前,新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須與區用人單位簽訂連續3年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該用人單位自入職之日起,所在單位已為其在龍華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3個月以上,新引進的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已退休人才參照執行。育才獎勵申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企業(機構)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審批。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受理育才獎勵申請,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區科技創新局按職能協助審查高層次人才團隊相關情況。
(三)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發放獎勵的企業(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發放。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辦理資金發放。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事項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報主體因自身主觀原因未及時申請或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主體提供的材料須真實有效。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追回已發放獎勵與資助(含同期銀行利息);對于幫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知情不報的用人單位,取消其當年相關補貼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大事項備案制度。區高層次人才任期內發生工作單位變更,或所在單位變更注冊地或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以及發生重大經濟、法律糾紛等事項,用人單位須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主動向區人力資源局報備。未主動報備的,造成的后果由人才和所在單位自行承擔。涉及瞞報的,暫停受理該單位人才業務申請6個月。
第二十六條 區高層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其獎勵補貼,待相應情況解除后方可繼續申請:
(一)所在企業(機構)被列入市場監管部門異常經營名錄,且高層次人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或對所在企業(機構)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事件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三)申報人對所在單位在深圳市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四)其他應當中止其申請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區高層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資格,注銷“尚賢卡”。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獎勵補貼(含同期銀行利息),并通報區相關部門。該用人單位或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違反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龍華區人才形象。
(三)申請材料、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
(四)5年內,對所在單位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的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所在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七)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單”。
(八)高層次人才未兌現在龍華區服務時間承諾、所在企業注冊地或納稅地遷出龍華區。
(九)高層次人才考核不合格。
(十)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區高層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侵占。對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龍華區將追回發放資金(含同期銀行利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區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十條 同一人才符合多項區級同類型補貼和資助的申請條件,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已納入上級人才計劃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十一條 區高層次人才有配偶的,獎勵補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夫妻雙方均為高層次人才的,可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選擇其中一方申請。
第三十二條 同一高層次人才(團隊)從龍華區離職后再次引進到我區創新創業的,不屬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引才獎勵申請范疇。團隊引才獎勵與個人引才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三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原認定的“龍舞華章計劃”A類、B類、C類人才仍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結束。根據新政策可申請認定為更高級別人才的,依程序申請認定后,按新政策人才激勵標準補齊差額部分,并重新計算任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相關操作細則由區人力資源局會同區科技創新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并負責解釋。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調整時,本辦法將相應做出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確認管理辦法》(深龍華人〔2020〕1號)、《龍舞華章計劃成長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深龍華人〔2020〕2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綜合保障實施辦法》(深龍華人〔2020〕3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尋聘辦法》(深龍華人〔2020〕7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評審實施細則》(深龍華人〔2020〕8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確認管理辦法操作規程》(深龍華人〔2020〕9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綜合保障實施辦法操作規程》(深龍華人〔2020〕10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任期評價辦法》(深龍華人〔2020〕12號)、《深圳市龍華區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差額發放實施方案》(深龍華人〔2020〕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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