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細則
為落實《關于加快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助力夯實金融資金要素保障,推動私募基金業健康發展,加大企業上市服務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結合金融行業特點及城市副中心金融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加大企業上市服務支持
深化北交所—北京城市副中心上市企業培育基地建設,發揮券商、資管、股權投資等集成服務優勢,強化擬上市、掛牌企業上市輔導、展業經營等綜合服務。對新增上市企業最高支持1000萬元。
(一)支持內容
1.符合城市副中心發展定位的企業。
2.已在境內A股或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支持1000萬元。
3.同一公司主體在境內外不同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可申請一次企業上市資金支持。
4.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行政執法部門及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5.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ST)及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的上市公司不予支持。
(二)申請材料
1.企業上市支持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份制改制前、后兩個執照)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基本賬戶信息。
4.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輔導備案受理的相關文件,如:《關于xx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工作的無異議函》。
5.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同意企業發行注冊或核準企業發行批復的文件,如:《關于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
6.對于新三板企業成功轉板上市的企業,需要提供交易所出具的審核同意轉板的相關文件。
7.掛牌成功企業需提供全國股轉系統出具的同意企業掛牌的相關文件。
8.境外上市企業需提供境外證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證明文件,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境外上市主體股權結構情況、境外上市主體與城市副中心企業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招股說明書、股權關系說明及架構圖、相關章程或協議、募集資金使用計劃說明及回流情況證明)。
二、推動私募基金業健康發展
高水平建設全球財富管理中心和綠色金融國際中心,支持私募基金行業發展,暢通企業融資渠道,為助力副中心重點產業發展的優質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發展支持。按基金實際投資規模或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規模,最高支持2000萬元。
(一)支持內容
1.享受此項支持的企業主體為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的駐區私募基金管理人。
2.依據實際投資規模開展申報的,結合區域貢獻,最高支持2000萬元。本措施所稱實際投資規模是指在政策實施期,自企業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投向副中心重點領域非上市公司的累計投資金額(除去市區財政投資部分)。實際投資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投資規模不予計算。
3.依據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規模開展申報的,結合區域貢獻,最高支持2000萬元。
4.在基金存續期內,企業只能擇其一按照實際投資規模或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規模享受政策支持。
(二)申請材料
1.私募基金支持申請表(按照實際投資規模申請需注明投資基金、被投企業基本情況及投資項目實施情況;按照上一年度退出投資收益規模申請需提供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的上一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審計報告)。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基本賬戶信息。
4.基金登記備案材料。
5.在城市副中心實際投資的匯總表及投資機構與被投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投資資金到賬證明、被投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材料等投資行為的證明材料。
6.受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備注:實際投資額日期認定以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的被投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時間為準。
三、實施信用貸款及綠色信貸風險補償
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有效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實施貸款風險補償金融紓困措施。
(一)補償定義
對駐區銀行機構發放的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及綠色信貸損失部分予以風險補償。
(二)適用對象
1.中小微企業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2.駐區銀行機構指在通州區轄內有營業網點且已開展中小微或普惠金融業務、綠色信貸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駐區法人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等。
3.信用貸款指無需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保證等增信措施,僅依據借款人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向中小微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的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信用貸款可參照執行。
4.綠色信貸指符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發布的綠色信貸指引、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等文件以及與城市副中心氣候投融資試點、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相關的表內貸款。
5.中小微企業須從駐區銀行機構獲取貸款,貸款資金須用于本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機炒作等行為。中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
(三)補償標準
1.補償金額。對單筆貸款的風險補償金額最高為貸款損失部分的30%且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分別最高支持100萬元、300萬元和600萬元。單筆貸款只能申請一次補償。
2.補償時點。駐區銀行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形成呆賬的,要按規定程序核銷。風險補償時點為駐區銀行機構內部相關部門出具呆賬核銷文件之日起。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有利于發展新質生產力的科技創新類企業信用貸款,其風險補償時點可提前至貸款五級分類“損失類”階段。
(四)補償流程
1.駐區銀行機構應按照認定的不良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金額提出補償申請,于本細則發布后每年一季度前向區主管金融工作的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做初步審核,測算出有效申請金額并出具風險補償資金使用初步方案。
3.主管部門將初步方案報區政府審議,批準后申請預算資金并將風險補償資金撥付駐區銀行機構。
(五)申報材料
1.駐區銀行信用貸款/綠色信貸風險補償申請書。包括借款企業名稱、機構信用代碼、所屬行業代碼、貸款合同號、借據編號、貸款金額、放款日期、到期日、貸款投向、貸款種類、企業規模判斷依據(包括收入、資產規模、員工人數等數據)、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結果、貸款本金損失金額、擬申請補償金額等信息。
2.貸款業務法定核銷憑據或轉損依據。
3.貸款合同復印件。
4.貸款利息收入納稅單據。
5.以北京分行名義對外簽訂貸款合同且難以區分貸款行的,應同時提供該筆貸款納入通州行核算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六)其他事項
1.駐區銀行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 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
2.駐區銀行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本細則相關補償資金的資格。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本細則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執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遇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