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精特新企業服務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關于實施十大強企行動激發專精特新企業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規范我市專精特新服務站的建設和管理,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我市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精特新企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是在本市行政區劃內,聚焦專精特新企業發展,提供公益性、專業性、便利化的精準服務,形成政企溝通橋梁,構建專精特新企業五公里服務圈的服務載體。
第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服務站資質認定、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間,全市培育認定不少于100家服務站。
第四條 服務站的命名規則、標識和證書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統一設定。服務站的名稱一般為“公司簡稱”加“服務站”構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服務站建設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服務組織的運營單位,或專業化服務機構、市級及以上行業組織、高校及科研院所等。
(二)申請主體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在北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及以上。
(三)經營狀況良好,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誠信守法,未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無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服務站應當具備以下服務條件:
具有適合開展企業服務的場地、固定對外服務電話以及政策信息傳播工具等軟硬件基礎設施,至少配有100平方米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可供開展活動、舉辦宣講會等的服務空間。
擁有企業服務工作團隊,配有3名及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專職人員。
(三)有較為成熟的服務經驗和服務模式,上年度服務專精特新企業不少于50家次,或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少于300家;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公益類活動不少于15次。
(四)具備提供專業化、公益性服務的相關資源。
第七條 服務站認定工作流程為:
(一)服務站認定堅持自愿申報、公開透明、動態調整的原則,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二)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服務站的材料受理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將符合要求的服務站擇優推薦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復審,形成北京市專精特新服務站擬認定名單,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服務站工作職責
第八條 服務站應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融資促進、融通發展、數字化轉型、法律稅務等至少一項服務領域中具備過硬的專業能力及服務團隊,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服務站應及時響應服務企業服務需求,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政策宣貫、專業培訓、黨建業務等公益服務,協助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落實企業服務工作。
第十條 服務站應主動挖掘專精特新企業面臨的困難和訴求,積極向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服務站應制定完備的工作計劃及方案,服務內容清晰,服務措施針對性強,精準響應專精特新企業需求。
第十二條 服務站應制定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服務標準、人員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服務站應設置固定聯絡員,按季度報送服務開展情況。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服務站申報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專精特新特色園區等中小企業服務載體時予以傾斜。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主辦的“千億暢融”融資路演、“一月一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益企京彩”數字化轉型等品牌活動,優先在具備條件的服務站舉辦,擴大服務站影響力。
第十六條 鼓勵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服務成效較好的服務站,給予資金或其他方面支持。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站實行動態管理,經認定的服務站應每年參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的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服務站的服務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服務站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報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復核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撤銷稱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已授予的服務站稱號:
(一)未按要求參加績效考核;
(二)在申請認定和績效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單位或法定代表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四)單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服務站遇有名稱、地址、主營業務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發生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報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視情況作出服務站變更或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