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材料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科技型企業發展來說重中之重,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必經之路,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證后可以享受資金扶持、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還是企業申請其他資金課題的前提。很多企業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有很多疑問,其中研發費用材料差異說明是很多企業弄不清楚的地方,下面華夏泰科就詳細說明2024年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材料差異。
一、境外研發費用
1、國科發火2016年32號文,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2、兩種不同的理解
1、如果境外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比例超過40%,則該公司不得申報高企;
2、如果境外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比例超過40%,則取40%,該公司仍然可以申報高企。
哪種理解正確?32號文沒有給出正面的解釋。
第27行是境外的外部研發費
第28行是“其中: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
來看看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2019版)及填報說明:
26.第28行“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用”: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超過40%。
本行填報(第17+18+…+22+23+26行)×40%÷(1-40%)與第27行的孰小值。
因此,第二種理解是正確的。
二、研發費用資本化引起的年審和專審的差異
(一)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第3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實務答疑
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作為資本化核算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答:根據《工作指引》對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核算政策規定,會計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判斷標準;
只要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對應的研究開發項目及其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定義和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不論是作為資本化核算的,還是作為費用化核算的,都屬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二)實驗室小試中試出來的良品用于銷售
1、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答疑的觀點:
問題8:我們有個客戶會將研發的樣品進行銷售,那么整個樣品的研發費用都可以作為研發費用確認嗎?既然樣品可以銷售,為何還要把相關的研發費用計入“高企申報的研發費”?
答:高新認定只歸集與項目相關的研發費用,形成樣品銷售不作研發費用沖減,與加計扣除的規定有所區別。
2、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家觀點: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簡稱“試運行銷售”),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消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研發支出。高企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對該規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出臺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時,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即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計入營業成本、存貨等。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解釋中對研發費用的轉出是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研發費用。
以上就是華夏泰科總結有關掛2024年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材料,計劃申請的企業可以咨詢我們,免費幫助大家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