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工智能人才培養項目
(一)第一類
1.申報主體可以為企業、培訓機構、高校院所等各類機構。
2.各類機構需在北京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培訓能力和條件,運營管理規范。
3.同一申報內容僅可申報一次,不得由不同機構重復申報。
(二)第二類
1.申報主體為北京各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區屬培訓機構和企業。
2.各區科技管理部門對區屬培訓機構和企業進行遴選,并出具推薦意見。
3.各區應保證為申報項目開展提供相應匹配的資金、政策支持。
4.同一申報內容僅限申報一次、同一培訓機構和企業如申請過第一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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