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展方向與“科技北京”重點方向一致,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團隊和資金來源;
(三)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目標和體現管理創新的實施方案;
(四)在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方面有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效,對各類主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
依托企業建立的合作基地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在北京地區依法注冊1年以上;
(二)承擔過國家或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并取得顯著成果;或在開展國際產學研合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建立的合作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前沿技術、競爭前技術和基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是國家或北京市研發任務的重要承擔機構,承擔過國家或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并取得顯著成果;或具有與國外機構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經驗,與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了長期合作伙伴關系。
依托科技中介機構建立的合作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推動國際產學研合作和促進北京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為目標,主要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國際科技合作中介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在北京地區依法注冊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走出去等中介服務,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以及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技術輸出、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研發機構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顯著業績。
依托科技園區建立的合作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與3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產業集群、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發機構和企業落戶、有效推進園區內企業與國外機構開展合作、鼓勵園區內企業“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體系,在促進相關領域產業集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