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材料產業扶持計劃資助
(一)在深圳市內實際從事新材料領域上中下游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
(二)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部分不適宜放深圳的環節可延伸至經市政府認定的省內對口合作園區實施;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五)從事新材料產業研發、生產、應用和服務活動;
(六)申報項目屬于我市新材料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七)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以及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規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部分不適宜放深圳的環節可延伸至經市政府認定的省內對口合作園區實施;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五)從事新材料產業研發、生產、應用和服務活動;
(六)申報項目屬于我市新材料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七)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以及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規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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