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產業“投貸獎”資金申請
申報的文化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產業研發
生產、服務、管理的企業;
2.實際納稅地點在北京市內;
3.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
4.非上市文化企業;
5.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申報的銀行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在北京市注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北京設立并能獨立開展業務(含獨立在北京注冊經營的分支機構),持續正 常經營2年以上;
2.為注冊在北京市的文化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3.金融機構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文化企業賬戶;
4.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申報的創業投資機構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注冊登記并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并正常開展業務;(三)以受托管理資金進行投資,且受托管理資金實繳規模1億元以上,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四)投資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所投資文化企業賬戶,且所投資文化企業完成了工商變更;(五)市級文化產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同一企業只能申請一類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只能申請金融機構獎勵資金支持。同一企業獲得同類資金最多不超過三年。同一集團控制的各級關聯企業最多只有兩個企業同時可獲得一類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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