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術攻關專項
(一)項目自籌資金不低于申請的財政資助資金;
(二)申請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擁有與申請項目研究成果相關的科研基礎;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者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應當為申請單位的全時在職研究人員;
(四)鼓勵“產學研用”結合,項目采用聯合申報的,各方應當就合作內容和任務分工簽訂合作協議;聯合深圳市外合作單位申報的,各方的資助資金分配比例應當符合深圳市財政資金資助有關規定和申請指南要求;
(五)申請(包括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未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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