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1.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辦﹝2019﹞39號)、《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全省作風和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蘇科監發〔2019〕336號)和《關于進一步壓實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的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的通知》(蘇科監發﹝2020﹞319號)有關要求,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均須在項目申報時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嚴禁剽竊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偽造材料騙取申報資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為。因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正在接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報本年度計劃項目。在項目申報和立項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作出相應處理。
2.本專項內,同一企業原則上限報一個項目(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除外)。除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和研發型企業,以及申報“揭榜掛帥”項目的企業外,有在研項目(不含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項目、創新支撐計劃項目、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前沿基礎研究和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的企業,不得申報本年度項目,但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不受上述限制。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申報本專項(不含前沿基礎研究類、創新平臺建設類)、省重點研發計劃、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同一單位以及關聯單位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研發項目同時申報不同省科技計劃。凡屬重復申報的,取消評審資格。
3.本專項內,同一項目負責人限報一個項目(創新平臺類項目除外)。在研項目(不含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項目、創新支撐計劃項目、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牽頭申報項目,已有在研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項目或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報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同一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申報本專項項目(不含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和其他科技計劃項目(不含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項目、創新支撐計劃項目),不得同時申報本專項創新平臺建設類項目和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項目。項目負責人須為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與申報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確保在職期間能完成項目任務。
4.同一企業不得將同一項目(依托同一建設內容、同一關鍵技術等同一核心內容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重復申報省科技計劃、省科技成果轉化、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現代服務業發展、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等涉企專項資金。凡屬重復申報的,取消立項資格。
5.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應當真實、合理,符合《江蘇省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財規〔2022〕3號)等有關要求。
6.項目研究要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按照《關于改進科技評價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蘇科監發〔2020〕135號)要求,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研究涉及人體研究、實驗動物、人工智能的項目,應嚴格遵守科技倫理、實驗動物、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7.嚴格落實審核推薦責任。項目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審核工作的通知》(蘇科計函〔2017〕7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審核推薦職責。本計劃不受理涉密項目,申報材料中有涉密內容的需作脫密處理后再申報,并由項目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查。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有法人主體責任,嚴禁虛報項目、虛假出資、虛構事實及包裝項目等弄虛作假行為。項目主管部門切實強化審核推薦責任,會同同級社會信用管理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社會信用情況進行審查,并對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性進行嚴格把關,嚴禁審核走過場、流于形式。省科技廳將會同駐廳紀檢監察組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推薦情況進行抽查。
8.切實落實廉政風險防控要求。按照管行業就要管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嚴格落實省科技廳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技管理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意見》(蘇科黨組〔2018〕16號),嚴格遵守“六項承諾”“八個嚴禁”規定,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切實加強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嚴格執行省科技廳《關于轉發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蘇科監發〔2021〕44號)要求,對因“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所獲得的項目,將撤銷立項資格,追回全部省資助經費,并對相關責任人或單位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