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央資金(進口貼息事項)
(一)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性質:國有、集體、民營、三資、研究院所、高校及其他)。
2.申報單位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3.申報單位近三年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4.申報單位應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資金。
5.申報項目未以同一事項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二)專項條件
1.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2.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消費使用單位;進口技術的申請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3.進口產品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進口技術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4.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5.進口《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83號)。
6.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技術總額不低于5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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