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創新品種首試產獎勵
一、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本市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生產的企業。
2.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若符合多項條件可同時申報:
(1)申報單位為研發/生產企業,持有達到支持標準的藥品、醫療器械在研/上市品種;
(2)申報單位為合同生產組織(C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CDMO)平臺企業,給藥品、醫療器械提供委托生產服務(委托雙方無控股關系且非同一實際控制人),2022年以來首次交易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計履約金額(不含稅)不低于1000萬元;
(3)申報單位為生產企業,引進國外在研或上市品種在京生產并形成銷售,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計銷售額(不含稅)不低于2000萬元。
二、支持方式和標準
1.對2022年1月1日以來,進入Ⅱ期臨床試驗及以后階段且確定在本市產業化的1類/2類藥品和新冠治療藥物給予獎勵。單個藥品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2022年1月1日以來,國內首仿、前三個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鼓勵仿制藥品目錄》《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中新上市的本市注冊藥品,且確定在本市產業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同一品種不同規格視為一個品種)。
3.對2022年1月1日以來,進入國家和本市的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優先審查程序或在本市獲批注冊的應急審批/工信部揭榜掛帥入圍醫療器械,且確定在本市產業化的給予獎勵。單個醫療器械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4.對2022年1月1日以來,通過FDA、EMA、PMDA、WHO等權威國際機構注冊,并在相應國外市場實現銷售的國內注冊上市創新藥品(生物藥、1類/2類化學藥)和三類醫療器械,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5.對合同生產組織(C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CDMO)平臺企業為藥品、醫療器械提供委托生產服務(委托雙方無控股關系且非同一實際控制人),2022年首次交易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計履約金額(不含稅)不低于1000萬元的,按累計履約金額的5%給予獎勵。為本市注冊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或本市醫療機構的院內制劑提供委托生產服務的企業,按累計履約金額的8%給予獎勵。
6.對2020年以來引進國外在研或上市品種在京生產并形成銷售,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計銷售額(不含稅)不低于2000萬元的本市企業,按照銷售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品種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