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一、請按照《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圍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需要,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并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每個省、區、市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數量不超過3家,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所在省市可申報5家(其中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原則上不少于2家)。
二、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于2017年12月1日前批復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二)所在產業領域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明確的范圍,能為解決產業發展瓶頸問題提供關鍵核心技術支撐,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中心總人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中心擁有的研發設備原值不少于3000萬元,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技計劃或行業標準制定任務。
(四)擬申報單位需圍繞本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問題,至少與1家同行業或產業上下游相關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立長久、緊密合作共建機制。
(五)同一個承擔單位(法人)只能申報1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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