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學技術獎
被提名者的主要工作應在深圳市完成,并滿足《獎勵辦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一)被提名市長獎的,應當是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是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個人;被提名人應當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名產生,在我市全職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相關條件。
(二)被提名自然科學獎的,應當是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要求:
1.僅限于在國內立項的科學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論文、論著公開發表時間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發表);
2.每位完成人必須是代表性論文或論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須是代表性論文、論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項目所附材料清單中的代表性論文或論著,以提名書所列目錄及重要性順序提交,不超過8篇。鼓勵填報在國內期刊發表的論文或國內出版的著作。
(三)被提名技術發明獎的,應當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要求:
1.被提名項目必須有已經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且推廣應用時間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應用);
2.本項目前3位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須是項目授權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3.項目提名書所列主要技術專利不超過10件,發明專利必須提交相應證書、摘要頁、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
4.項目所附材料清單中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要求書、代表性論文,以提名書所列主要技術專利及重要性順序、技術關聯的主要發表論文及重要性順序提交。
(四)被提名科技進步獎的,應當是在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被提名項目研究成果整體推廣應用時間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應用)。
(五)除市長獎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完成人被提名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評選。
(六)上兩個年度(即2021年度和2022年度)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完成人,不能作為完成人提名本年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七)市科學技術獎以往年度獲獎項目或本年度市科學技術獎其他項目中所列的代表性論文著作、主要知識產權、主要技術評價證明材料,不得重復使用。
(八)專利發明人、專利權人、標準起草人、論文著作作者等未列入主要完成人的,還應出具“同意不參與報獎聲明”,由第一完成人存檔備查。
(九)被提名者應符合科研誠信建設和科研倫理相關要求,無《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不得被提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