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一、申報示范平臺的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3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服務中小企業戶數占企業客戶數量的90%以上,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培訓、技術等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法人;
(二)承擔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政策、咨詢、培訓、技術等服務專項的企業法人。政府委托(采購)的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收入占服務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購)中小企業服務專項的合同金額三年累計300萬元以上。
二、申報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有關全國性協會的相關認定。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近3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穩步增長,服務的中小企業客戶滿意度在90%以上。積極參加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服務中小企業相關活動。
(三)有明確的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計劃。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良好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具有必要的服務資質,擁有與服務能力相關的專利、商標、品牌、標準、軟件著作權等相關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學歷和職稱不重復計算)。
(四)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與高校、科研院所、協會(商會)、市場專業服務機構等優質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集聚服務機構10家以上或擁有20名以上外部專家的專家資源庫。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滿足GB/T 19001或ISO9001標準要求并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取得專業技術服務領域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在線上和線下公開服務項目目錄、服務流程、服務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服務承諾以及監督電話等;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具備快速處理企業需求、投訴或意見反饋的能力。建立并實施服務對象信息保密制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失信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情形。
三、示范平臺具備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必須在滿足政策服務功能要求的同時,滿足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技術服務中至少一項服務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