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一、認定對象
1.在昌平區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創新主體。
2.在自然科學相關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和試驗工作。
3.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15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15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50萬元)。
二、申請條件
1.研發機構的總人數2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人數占中心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60%;研發機構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占中心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
3.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按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分段核定:
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不足1千萬元(含)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150萬元;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千萬元以上至5千萬元(含)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250萬元;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千萬元以上至2億元(含)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500萬元;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
4.近三年擁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獎項之一:
(1)國內外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或者至少2項實用新型專利;
(2)制(修)訂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質性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
(3)國家秘密技術;
(4)國家新藥或者臨床批件;
(5)國家動(植)物新品種權;
(6)認定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新技術新產品(服務);
(7)國家或者本市科學技術類獎勵。
5.獲得市級以上技術中心、實驗室或研發機構的不參與評審,可直接認定為昌平科技研究開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