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
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三)參照相關管理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體系;
(四)重視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持續推動知識產權實施和轉化運用;
(五)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申報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設置;
(二)持續加強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保持增長;
(三)持續開展知識產權創造,擁有一定的專利申請量和有效發明專利;
(四)持續推動知識產權運用,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4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的,近三年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萬元。
申報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單位,或已具備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認定條件;
(二)具有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部門,且專職人員在3人(含)以上;
(三)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知識產權戰略和規劃實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專利申請量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占比不低于30%;
(五)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識產權產品及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性質的,近三年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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