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
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2.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
5.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2.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0家;
5.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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