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
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申報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注冊運營滿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確功能定位,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技術服務、創辦科技企業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發基本條件:
1.擁有開展研發試驗、分析檢測的儀器設備和必需的條件設施與科研場地,其中自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價總值不低于200萬元,固定科研場地面積不低于600平方米。
2.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隊伍,常駐研發人員數不低于20人,常駐研發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為機構全職人員或常駐人員。
3.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珠三角地區不低于500萬元,粵東西北地區不低于200萬元,且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個會計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經營性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創新、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管理、薪酬激勵、內控監督、成果轉化等制度。
(五)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育教學、園區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廳發布的指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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