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用戶滿意度在9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增長1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務系統,具有信息展示、查詢功能;及時發布、更新服務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活動信息等,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具備條件的應綜合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基本達到運營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數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服務目標;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法人代表要誠信、守法,個人信用無不良記錄;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注意:由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平臺,上述(一)、(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二、示范平臺應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三項: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融資服務。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融資代理、信用評價等服務;年組織融資對接、路演等活動4次以上;年組織融資知識培訓4次以上;建立并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
(三)技術創新服務。具有組織創新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診斷、檢驗檢測、產學研對接等高端服務;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節能環保、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有系統的創業指導方案;開展工商、財稅、人力等相關政務、商事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路演推介活動4次以上。
(五)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詢服務。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診斷,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七)市場開拓。組織開展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八)法律服務。具有法律法規、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詢功能,提供法律咨詢、文書審核、合同文書范本下載等服務,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