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技術中心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設立情況。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組織體系情況。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規模效益情況。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
(四)研發投入情況。具有穩定、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 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3000 萬元; 2.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萬元; 3.建筑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 0.5%且不低于800萬元。
(五)研發人員情況。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建筑業企業不少于60 人)。
(六)研發設備情況。具有比較完善、可靠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及研發用軟件購置費不低于800 萬元(建筑業企業不低于1000 萬元)。
(七)企業兩年內(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 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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