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一)申報企業應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三)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堅持企業自愿原則,滿足《暫行辦法》規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有效期內的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無需申報。擬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須先申報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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